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申请材料审查
提交申请:申请机构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计量认证 / 认可申请,同时提交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证明文件、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目录、典型检测报告等材料。
材料审查:发证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存在问题的,经申请方改正后符合要求的,也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则不予受理。
现场评审准备
组建评审组:发证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制定现场评审计划,指定评审组长,选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通知申请单位:现场评审的日期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并提前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后续工作
提交材料:评审组长要在评审工作(包括实施整改)结束后 10 日内将申请材料、现场考核材料、评审报告、整改报告等报送发证部门。
审查与处理:发证部门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20 个工作日之内颁发计量认证或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合格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组织补充完善;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另选派评审组重新进行评审。